关于富国首创水务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产品变更暨扩募份额上市及富国首创水务二号基础设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挂牌转让申请受理反馈意见
20220928R0008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富国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根据《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业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你公司提交的基金产品变更暨扩募份额上市及资产支持证券挂牌转让申请进行了审查,并形成如下反馈意见:
一、首发及扩募项目相关手续缺失,请基金管理人及原始权益人在基金上市前完成相关手续的补办。
二、扩募后现金流分派率较扩募前低,请基金管理人论证是否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 3号——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试行)》第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三、请基金管理人充分论项目是否符合《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第八条第(四)款所规定的条件(现金流来源合理分散,且主要由市场化运营产生,不依赖第三方补贴等非经常性收入)并请律师就此发表明确意见。
四、请基金管理人详细说明估值模型中污水处理结算量、增长率、折现率等重要假设参数及估值的合理性。
五、请基金管理人进一步评估疫情对估值的影响,设置有效措施切实保障投资者利益,并进行充分风险揭示。
六、请基金管理人对各主体收费进行论证说明。一是请管理人结合同类上市产品情况、自身成本费用情况等论证基金管理费水平的合理性;二是请管理人结合各自职责详细说明基金管理费在基金管理人、计划管理人、运营管理机构如何分配及分配合理性;三是请管理人详细论证运营管理机构收取费用水平的合理性。
七、请基金管理人在决策机制、扩募安排等方面进一步研提风险防范措施,并完善对外部运营管理机构的激励约束机制,提出有效措施防范同业竞争和利益冲突,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八、请基金管理人结合投委会职责论证投委会人员构成合理性,并论证项目公司的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由原始权益人相关人员担任的合理性。
请你公司对上述问题逐项落实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关于富国首创水务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产品变更暨扩募份额上市及富国首创水务二号基础设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挂牌转让申请反馈意见的答复》,并在《关于反馈意见的答复》中对反馈意见进行逐项回复并包含具体文件修订内容,同时由基金管理人和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加盖公章。
不能按期回复的,请于到期日前向本所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并说明理由,回复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未在上述期限内回复,或者按期提交的延期回复申请未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充分的,本所将作出中止审核的决定。
反馈回复涉及申请文件修改的,请提交修改后的申请文件及《修改勘误表》。涉及修改申请文件的,请以楷体加粗方式或黄色高亮方式标明,并在经修改的材料原文件名后添加“-修改稿”字段。
本所联系人姓名: 沈女士 021-6860 2025
